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7年3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3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区,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7日本院依法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2时23分许,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R*****小型轿车沿润禾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润禾街路口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高某某醉酒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30.6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