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7年3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3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区,住**路**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7日本院依法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2时23分许,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R*****小型轿车沿润禾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润禾街路口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高某某醉酒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30.6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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