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1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路**小区**号,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街**公司仓库,无业。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捷马牌二轮电动车在衡水市桃城区沿胜利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使至东安小区门外西侧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266.51mg/100ml;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所驾驶的捷马牌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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