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7日23时34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J*****的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中捷黄赵公路与前进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7.4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