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1〕11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现住浙江省乐清市**镇**街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7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K2****轻型厢式货车途经乐清市柳市镇车站路智广村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经技术检验,浙CK2****轻型厢式货车的转向、制动、照明等技术状况均正常。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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