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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9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11月7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30mg/100ml)驾驶车牌号鲁P16****小型轿车从苍南县望里镇驶往龙港市涂厂村家中。当日2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行驶至龙港市世纪大道环河村办公楼前路段时被龙港市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单、在逃人员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前科材料核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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