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高*,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渭南市临渭区,家住临渭区**路**号,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P****小型汽车沿站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站北1号小区时,被依法查获,经鉴定高*血液中所含乙醇含量为128.5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夜间行车,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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