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茅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9********,汉族,大专文化,十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住十堰经济开发区**村**组**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鄂C****6号长安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自十堰经济开发区龙门二路往台湾路方向行驶,行至台湾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高某某样品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6.46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系初犯,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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