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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二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镇**村,住竹山县**镇**村**组**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晚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接朋友在家吃晚饭,期间,高某某饮用了白酒。饭后,高某某驾驶鄂C****0号轻型拦板货车送朋友回家后,沿着城关镇纵横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20时50分许,行驶至竹山县城关镇丽景假日酒店门前路段时,遇民警履行检查,现场对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后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高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7.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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