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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牙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牙克石市,现住址牙克石市**镇**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五菱牌灰色小型面包车,在牙克石市乌尔其汉镇铁路三角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铁道口处时, 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5.8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未发生交通事故,并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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