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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81********,汉族,大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甘肃省皋兰县**家属院**单元**。201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穆瑶,甘肃省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凌晨零时55分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甘A*****号“雅阁”牌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碧桂园由南向北行驶至碧桂园四环岛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12.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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