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金昌市人,住金昌市金川区**镇**村**组**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立宇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甘C*****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本区泰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佰盛十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6.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供述;2、证人张某某证言;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笔录;5、到案经过;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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