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4********,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现住靖远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23时45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靖远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家属楼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为130.0ml/100ml,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0ml/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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