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业务员,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朋友陈某某在闽侯县甘蔗镇新城丽景的一个大排档一起吃饭喝酒,当晚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从大排档出发由昙石山西大道沿学院路经滨江西大道、滨城路往荆溪大道行驶,途经荆溪大道消防大队路段(约行驶3公里左右)时被闽侯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酒精含量值为91mg/100ml,随即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带至闽侯县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值为103.2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鉴于情节轻微,没有从重情节;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高某某自愿承诺进行志愿服务,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承诺服务时间,悔罪表现良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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