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31978********,汉族,初中毕业,**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现住西峡县**镇**路与**街交叉口附近**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西峡县城区南北大街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西峡县城区南北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6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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