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镇**村**组,于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贵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8月5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贵A8****小型轿车由白云区沙文镇出发,准备前往观山湖区金华镇的家里,约22时行至白云区黎阳大道撞到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贺某某。经过对高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贵阳市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化验,经鉴定其血样酒精含量为9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其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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