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住辽源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家喝了3两多39度袋装白酒,当日晚19时许驾驶号牌为吉D****普通两轮摩托车从站北新苑出发,去往龙泉酒途中,自南向北经过西安区和宁街阳光新城小区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02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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