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高家坝**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3时54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S*****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来凤路路段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随后被带至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受抽血以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6.2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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