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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4〕3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1196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14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6号棕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南广济街由北向南行至朱雀门十字,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醇浓度为106.2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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