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2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城阳区文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臻园小区北门处时被我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抽取的高某某血样进行检验鉴定,在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未发生事故,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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