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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19〕8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小区**号楼1405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22时55分许,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环湾路杭州支路路口时被交警市**队执勤民警发现并查扣。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8mg/100ml。经鉴定,在送检的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mg/100ml。

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电话通知下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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