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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乡**街**号,住静宁县**镇****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受张某某邀约从家步行至静宁县**区“**”吃饭聊天。期间,二人共同饮用一瓶一斤装的“泸州老窖”牌白酒。次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驾驶甘L*****号白色“锋范”牌小型轿车,拉载朋友张某某从餐厅门口出发,向东行经静宁县**幼儿园**路口,右转行驶至静宁县**镇**门路段处时,被静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和抽取血样。

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3月11日以甘科诚[2020]法毒鉴字第00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高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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