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江检普通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683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住白山市江源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吉F**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江源区**小区向**方向行驶,在行驶至**宾馆时被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用呼气酒精检测仪对高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82mg/lOOml。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89.72mg/100ml。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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