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7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兰陵县**服务部员工,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兰陵县**服务部法人李某某得知其朋友宋某某手里有两个**员工团购房名额,随后询问员工是否有客户购买名额。员工周某某听说公司有名额,遂与受害人金某某商谈购买**员工团购房名额事宜。2020年5月21日,金某某向兰陵县**服务部交款3万元用于购买团购房名额。次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兰陵县**服务部区域经理)以“宋某某”名义与金某某签订名额转让合同,约定15日内不能更名则退回费用,案发后费用已退回。

本院认为,高某某上述行为,系民事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25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