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汉族, 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51969********,小学毕业,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逮捕;于2020年5月19日,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四十五日。
侦查机关认定事实:
2018年10月份,在信阳市平桥区**路**酒店,高某某、彭某某通过陈某某开始接触戚某某商谈收购矿的事宜,具体合同签订时间是2018年12月13日,合同约定先支付一百万定金,签订合同三个月后每月支付一百万直至付清。
高某某名下驻马店市**实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的时间是2018年11月13号,且该公司仅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公司,无注册资金,经向**县税务局查询该公司在税务金三系统中无登记信息,公司无对公账户。经向注册公司登记地址**县**乡**村委**村委会核查,高某某仅在2018年11月份与当地村委会商谈征地但并未谈成,公司在该注册地无生产厂房及办公场所,属空壳公司。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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