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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合同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楼**门**号,现住山东省招远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5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2日、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4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26日、2020年2月23日至3月7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14年间,采用虚假的抵押物房产(北京市某某区某某家园*号楼*单元***室),与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于某某等人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于某某人民币300余万元,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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