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黑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0月至12月,**镇居民高某某以每斤高于市场价格五分钱向村民赵某某、薄某某、王某某收购玉米,约定一年后给付货款,一年到期后,高某某未支付货款,于2015年11月份逃匿,经赵某某等人多次联系催要货款,高某某均拒不见面支付货款,后期拒接电话,其中骗取赵某某玉米款人民币57000元,骗取薄某某玉米款人民币30500元,骗取王某某玉米款人民币30140元,共计人民币11764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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