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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合同诈骗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5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住****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四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5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0日重报。

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年初,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听村里的人说自己耕种的土地要被政府征收,想通过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扣大棚多得一些钱,随后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王某某,在两天后,王某某来到了高某某家中商量扣大棚的事,谈妥后在2017年的1月,王某某带领雇佣的工人在高某某家的土地上扣上了4小1大共5个简易大棚,共花费至少18万元,扣起大棚后,高某某家的土地被政府征用。2017年4月政府下发了高某某的征地补偿款,高某某得到了1237633.3元的征地补偿款,随后给了王某某29万元。,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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