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2********,汉族,高中,兰西县**乡**村会计,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兰西县**乡**村**屯,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安达市公安局批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于2019年9月2日由绥化市公安局指定安达市公安局管辖。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本院决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村一共有11704亩草原没有对外发包,王某某是**村的支部书记,想要承包这11704亩草原,便在**村召开支委会议决定将草原对外发包,会议结束后王某某并没有按照正规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将草原对外发包。2003年12月份,王某某因为是村支部书记,想低价把草原承包到自己手中,决定用姜某某(姜某某本人当时并不知情)帮其顶名的方式承包**村11704亩草原,王某某便找到**村会计高某某写一份将草原发包给姜某某的承包合同,然后王某某将合同拿走,并在承包合同上签上姜某某的名字。2003年12月5日,王某某将承包费51760元和承包合同交给会计高某某,王某某作为村支书在承包合同上签字,高某某在承包合同上盖村委会公章并出具了姜某某承包草原的收据,实际上草原一直是由王某某经营的。2014年,兰安公路指挥部在兰西县**镇**村修路,修路的取土点选在了王某某承包的草原上,王某某知道取土会给承包人巨额的取土补偿款,但这块草原是王某某找姜某某顶名承包的,王某某怕姜某某领取补偿款后不交给他。2014年5月8日,王某某做一份假的草原转包合同,甲方是谢某某(当时已死亡),乙方是卓某某,承包亩数是3000亩,王某某让卓某某在假合同上签字,为了证明草原是卓某某承包的,并让高某某在假合同上盖村委会公章予以证明,然后王某某让卓某某和兰安公路指挥部签订取土场用地协议书。2016年2月1日,卓某某将获得的取土补偿款907500元交给王某某。2015年1月6日,王某某为了在草原上建设**粮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便让姜某某把草原转包到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某名下,实际上这些年草原一直都是由王某某经营,经兰西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该草原承包费的价格认定,自2004年至2019年该草原承包费价值2006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草原承包合同、协议书、收据、草原转让合同、草原承包合同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 证人证言:姜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证人证言。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王某某、高某某、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高某某虽然有帮助王某某制作假合同的行为, 但是主观上并没有和王某某低价骗取草原的共同故意,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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