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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辛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01061970********,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单元**室,住户籍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11月28日羁押于大庆第一看守所,11月30出所解回,经辛集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旭亮,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我院于2019年3月4日收到卷宗4册。于2019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6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我院检委会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起诉到辛集市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6日我院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同年11月16日建议恢复审理,于2020年4月24日我院决定撤回起诉,同日辛集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辛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被告人高某某与吴某某双方合同约定第一个月订单生产,后续下单时预付40%服装款,并约定吴某某在2017年8月31日前提供授信额度15万元,12月31日前提供授信额度25万元,但总拖欠不得超过25万元。高某某因欠账600余万元,其名下财产已经被法院冻结,且在执行中,在2016年、2017年期间,高某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先以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吴某某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2017年7月13日吴某某与高某某签订了“2017年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吴某某为高某某2017年的唯一供货方,同时还约定皮货一经发出不返货,可以修复,2018年春节前(2018年2 月16 日)结清和吴某某的一切货款(含2017年秋冬尾款96225 元)。自2018年8月14日起吴某某向高某某共发货667件,价值868160元,加上2017年的尾款,共计价值964385元,高某某只支付给吴某某272600元,剩余货款691785元。在大庆高某某住所扣押皮毛一体大衣和号召胆大衣共计38件,现己扣押回公安机关,并由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为47750元。据高某某交代除去扣押的38件大衣,其他的吴某某的皮货已经全部出售。高某某通过大庆**商场和海拉尔**商场的专柜销售吴某某的皮货。另外,还有一部分皮货通过私下收现金的形式出售。大庆**销售柜台除了销售吴某某的皮货还销售棉服、羽绒服。侦查机关认为高某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辛集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宏男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笔记本电脑、手机、记账本等物品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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