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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石检二部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镇**村**号,住湖南省**市**区**栋**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0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害人左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原**市**市场**公司业务员)相识。2019年9月23日,左某某通过微信找高某某订货(左某某不知高某某已于2019年7月被公司开除)。高某某主动向左某某推荐贴牌风机盘管的同时,咨询何某某(江苏**有限公司业务员)贴牌详情。9月27日,高某某告知左某某贴牌风机盘管一周可以到货,双方商定货款56000元。次日,双方又商定保温材料、木托、空调配件贷款共17400元,左某某向高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之后,何某某告诉高某某无法制作新版贴牌风机盘管后,高某某隐瞒真相催左某某打余款。9月29日,左某某向高某某的女朋友陈某某转账68400元。次日,左某某向高某某微信转账820元订货款。高某某收受左某某货款后将其中73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2019年10月5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找王某某(**市**市场**商铺老板)给左某某发了5559元的保温材料、木托。之后,左某某天天催促高某某发货,高某某均以各种谎言拖延。10月21日,高某某伪造自己与货车司机的聊天记录发给左某某,谎称货车被交警扣走,接着将一张自己在赌博网站上分50000元的支付宝转账截图发给左某某,谎称货款早已转账给江苏工厂,又将自己的另外一个微信名片(更换图片并更换微信昵称为“金和空调”)发给左某某,谎称是江苏厂家微信。次日,高某某找陈某某(**市**市场**商铺老板)给左某某发了4700元的空调配件。

2019年10月28日,被害人左某某报警。11月5日,民警在高某某家中将其抓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对自己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1月11日,高某某的父亲向左某某退赃64000元,次日,补偿左某某损失21000元,左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真诚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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