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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失火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号,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失火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一次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高某某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过失引起火灾,且数额较大,经衡水市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烧毁的车辆价值为1763033元。

经本院审查,衡水市桃城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电气原因、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高某某吸烟不慎,引燃周围生产废料、垃圾及杂草等可燃物蔓延成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1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该案起火原因属于未查清的情形,故认定高某某涉嫌犯失火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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