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6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号,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兰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25日,位于兰溪的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股东高某甲通过邮寄的形式签订了150D/危废综合气化炉工程项目工程技术服务可同,合同总价为995万元。合同签订后由于项目推进较慢,由蒋某某牵头,以送范某某结婚礼金为由,让高某甲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送范某某10万元,准备叫范某某在项目推进上有所帮忙。2018年11月23日,北京**有限公司股东高某甲将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其侄女高某乙,再由高某乙将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某某。结果通过范某某的帮助,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就收到了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398万元预付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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