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郑山街道**前村副主任,高埠**中村治保主任,山东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街道**村**号。2018年7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临沭县**食品厂西侧工地运输车辆出入口处对施工人员祝某某、徐某某、候某某等人采取辱骂的方式,不允许车辆进入施工,致使**食品厂西侧工地的垫地基作业停止施工。

本院认为,高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