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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中检检一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4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4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3被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乌拉特中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10日,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派出所移交案件称:乌拉特中旗**镇**村**组村民武某某、高某某于2015年-2018年,多次组织村民以污染为由、以阻拦进厂车辆及举报环保部门等威胁手段,向**洗煤厂、**洗煤厂、**洗煤厂三家企业敲诈勒索污染补偿费用19432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拉特中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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