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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月,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前,无故滋事,用改锥将守望领域(**有限公司的一套LOOKDOOR牌LD003型门禁损坏。经认定,涉案LOOKDOOR牌门禁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5850元。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已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了守望领域(**有限公司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赔偿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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