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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志涛,北京朗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7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8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7月至2018年年间,在顺义区**镇**村,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通过辱骂、滋扰、威胁、故意伤害村书记李某某的方式,强占53.13亩基本农田用于耕种、种植树木,拒不缴纳租金人民币14254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故意伤害村书记李某某的行为已被刑事处罚,不应再次评价;**村在2012年至2018年间集体土地出租时的租金价格无法确定;在高某某强占土地后,**村委会有向高某某索要租金以及在2019年收取高某某所交当年租金的行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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