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余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将位于扶余市**镇**村西山下的荒地1.286公顷开垦成水田耕种至今,2019年春扶余市**镇政府通知其缴纳承包费,否则土地将被收回,高某某不缴纳承包费仍继续耕种,2019年6月3日在扶余市**镇政府收此开荒地时,阻止收地,被占土地2019年承包价值7716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将此地的承包费交纳给**镇政府。现土地仍由不起诉人高某某耕种。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提取笔录及照片、文件、民事判决书:该类证据证明**镇政府关于开荒地的有关规定、去高某某家送达缴纳开荒地承包费通知及其他村民的该类土地判决的情况;
(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该类证据证明高某某系传唤到公安机关,无前科劣迹;
(3)证明、收据:该类证据证明高某某所占土地的面积及补交承包费情况;
2.证人证言:张某甲、朱某某、方某某、张某乙、何某某、韩某甲、韩某乙、苏某某、田某某:都是村上的干部和**镇政府的干部证明高某某种1.268公顷开荒地,2019年多次到其家中下发催缴通知书,当时镇政府雇了一辆手扶拖拉机,打算毁了稻苗,高某某就站在拖拉机前面,用手拍了拖拉机前边两下子,拖拉机司机不敢动,他就把拖拉机熄火了。后来高某某母亲在现场心脏病犯了,高某某就离开现场。还证实高某某出事后,他们家交了承包费,2020年的承包费已经交完,现在土地归高某某耕种。
3.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供述情况和其他人证实的一致,现在认识到错误了,土地是国家的,应该交承包费。
4.鉴定意见、现场光碟:该证据能够证明高某某所占土地2019年的承包价格及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具有认罪认罚,危害后果不严重,犯罪情节轻微,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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