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7********,汉族,大学肄业,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昌乐县**镇**村,现住潍坊高新区**小区**室,山东**世纪检测中心员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21分左右,在潍坊高新区**小区**停车场**号车位上,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因心情不好,无故用脚踹停放在该车位上白色宝马320I轿车车身,导致该车大灯、中网、左侧车身等多处损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2396元。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人接到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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