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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2013年12月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拘留;2013年8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1月30日、2020年1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24日晚,陈某某以抢夺黄岛区****小区门岗为由,安排张某某(已另案处理)等人组织实施抢夺岗亭,当晚张某某纠集高某某至**小区**附近,和陈某某纠集的其他2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汇合,张某某带领高某某在内的10余人对****小区南侧车库保安岗亭打砸,高某某明知陈某某、张某某等人要去抢夺岗亭,采取积极参与,采用到现场站场的形式支持抢夺岗亭。在打砸抢夺南侧岗亭过程中,致使该小区业主自治服务中心保安李某某、刘某某有二人受伤,经鉴定,李某某、刘某某有伤情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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