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绰号“高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5195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州延吉市,现住:**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延边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延边州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边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27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0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29日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延边州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延边州公安局认定的事实: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系该犯罪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绰号“彭三”,其自幼生活在吉林省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该村位于龙井市城乡结合部,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曹某某、李某某、熊某某、高某某、彭某某(绰号彭五)、郑某某(绰号小蛋儿)、杨某某(绰号杨子)、洪某某(绰号黑龙、小龙)、朱某某(绰号朱江)、刘某某、李某某(绰号青松)、唐某某(绰号二来子)、赵某某(绰号赵四)、赵某某仁(绰号铁蛋)、刘某某(绰号阿牛)等人,好勇斗狠、打架斗殴,欺压百姓,在龙井市区域内逞强争霸,同时彭某某通过经营龙井市林业宾馆洗浴中心和赌博游戏厅等黄赌毒场所,以攫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大肆进行组织卖淫和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由该团伙成员郑某某、彭某某等人负责管理经营黄赌场所,由团伙成员曹某某、李某某等人负责“看场子”处理暴力性事务,例如龙井市另一恶势力团伙头目许某某因在彭某某赌博游戏厅与前台服务员争吵,团伙成员曹某某持有枪支将许某某殴打。为进一步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以非法手段觊觎韩国独资企业龙井市三宝大精化工有限公司,通过打压经常到该公司滋事的孙某某(绰号季大赖,龙井市另一恶势力头目),摆平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村民因该公司化工污染菜地上访等问题,向龙井市三宝大精化工有限公司长期强行销售煤炭和承揽该公司部分建设项目,不择手段地攫取经济利益,随着该犯罪团伙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彭某某在龙井市社会上的名气也越来越大。
1998年以后,该犯罪团伙已逐渐做大成势,形成了以彭某某为组织、领导者,曹某某、李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杨某某、洪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彭某某、唐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分工明确、层级清晰,人数较多。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聚敛钱财形式多样化,这一时期该组织通过经营龙井市龙城大厦洗浴中心,进行组织卖淫活动;向龙井市三宝大精化工有限公司强行推销煤炭;以及其它非法手段聚敛钱财,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1999年3月2日,龙井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朴某某、龙井市司法局局长李某某,在龙井市龙城大厦洗浴中心(彭某某经营的洗浴),因结账问题与吧台服务员发生争执,在彭某某的指使下,负责暴力性事务的骨干成员曹某某、李斌带领手下组织成员杨某某、洪某某、刘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等人,将朴某某和李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朴某某为重伤、李某某为轻微伤,此案当时在龙井市社会上产生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1999年下半年组织成员曹某某、洪某某被被劳动教养,2002年、2003年组织成员李某某、杨某某被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该犯罪组织的多名组织成员“二劳”释放后相继离开该组织,组织头目彭某某未受到任何法律制裁,彭某某为了规避法律的风险,出于自身保护、发展升级的本能需要,违法犯罪手段开始逐渐“转型升级”,向政治领域渗透,以隐蔽其暴力的本来面目,在2004年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村委会的换届选举中,在时任村支部书记马某某的推举下,彭某某开始担任龙丰村村委会主任,并陆续吸纳了刘某某、熊某某、赵某某、何某某、彭某某、高某某等人为新的组织成员,形成了以彭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熊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彭某某、何某某、高某某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时期该犯罪组织的组织形态日渐隐蔽,抗打击能力逐渐增强。在彭某某担任龙丰村村委会主任的14年间,为达到把持、操纵龙丰村基层政权的目的,彭某某积极扶植自己的势力,打压不听从自己指挥的村班子成员,阻止对自己不利的人选竞选村党支部书记,将组织成员熊某某、赵某某逐渐扶植到村里管理重要事物,在彭某某担任龙丰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彭某某通过不法手段把持、操纵龙丰村基层政权,非法垄断村集体资源,欺压、残害百姓,该犯罪组织在龙丰村村级事务中占支配主导地位,龙丰村党支部、村委会逐渐蜕变成彭某某的“家天下”,同时该犯罪组织还大肆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职务侵占、非法拘禁、非法采矿、故意伤害、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犯罪活动。彭某某通过侵入基层政权以后,利用与政府、政法机关接触的机会,通过多种渠道、方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该犯罪组织称霸一方,获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原龙井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后任龙井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崔某某(另案处理);原龙井市公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金某某(另案处理);原龙井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曹某某(另案处理);原龙井市公安局安民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另案处理);原龙井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一批国家工作人员,藐视、干扰司法,为彭某某涉黑犯罪组织提供保护,包庇、纵容该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1、该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具有比较明显的层级和相对明确的分工,随着该犯罪组织违法犯罪手段的不断 “转型升级”,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逐渐增高,抗打击能力日渐增强。
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彭某某,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混迹社会,1998年以后逐渐形成了以彭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曹某某、李某某为骨干成员,以杨某某、洪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彭某某、唐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这一时期,彭某某已在龙井市社会上确立了黑道大哥的地位,平时组织成员在曹某某的洗车场聚集,曹某某、李某某主要负责暴力性事务,按照彭某某的旨意进行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1999年下半年至2003年间,由于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彭某某犯罪组织的组织成员相继被抓捕归案并受到处理,多数组织成员相继离开该组织。
2004年开始,出于自身保护和发展升级的本能需要,彭某某着手开始向政治领域渗透,并通过不正当手段当上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村委会主任,为了达到把持、操纵龙丰村基层政权的目的,彭某某积极扶植自己的势力,将熊某某、赵某某逐渐扶植到村里管理重要事物,并陆续吸纳刘某某、熊某某、赵某某、彭某某、何某某、高某某为该组织成员,继续为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该犯罪组织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加强违法犯罪的隐蔽性,利用彭某某在龙井市积累的恶名,经常采取临时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进行违法犯罪的方式实施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给外界造成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这期间该犯罪组织为了维护组织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手段更加隐蔽,抗打击能力日渐增强。组织内部具有一定的分工,例如熊某某负责龙丰村龙门屯的事务;赵某某协助彭某某把持村基层事务;刘某某充当彭某某违法犯罪的急先锋和打手的角色;彭某某负责对龙井市胜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事物的管理和财物管理。组织内部形成了绝对服从彭某某指挥的不成文的规定,所有组织成员对彭某某都是马首是瞻,绝对服从,彭某某始终在组织内部具有绝对的领导地位和权威。
2、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经济实力雄厚,并用于维系该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在龙井市内,彭某某先后经营林业宾馆洗浴中心、赌博游戏厅等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来攫取经济利益,由手下团伙成员郑某某、彭某某等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经营,并团伙主要成员曹某某、李某某负责“看场子”及处理一些暴力性事务,彭某某使用非法收入获得的资金给团伙成员提供吃喝和住宿,并提供枪支等作案工具。
1998年以后,组织势力逐渐增强,逐渐形成了以彭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曹某某、李某某为骨干成员,洪某某、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彭某某、唐某某、赵某某、赵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以经营龙井市龙城大厦洗浴中心和垄断龙井市三宝大精化工有限公司煤炭供应为主要经济来源,并将非法收入的部分资金用于该组织成员的吃喝等部分花销。
2004年间,彭某某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觊觎龙井市智新镇龙丰村村委会主任一职后,为获取经济利益,彭某某犯罪组织采取更加隐蔽的手段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04年以顶账2间平房为借口,在龙井市龙电建材有限公司任意占有该公司价值6万元的建筑材料。2004年以龙井市三宝大精化工有限公司的铁粉置换麻某某公司的水泥为借口,将价值9.6万元水泥拉走,后麻某某索要欠款时被彭某某打成轻伤。2005年以借贷为借口对龙井市开发商柳某某敲诈勒索一套门市房和一套住宅。2007年以村集体建设加油站为由侵吞集体资金35万元,给村集体造成90万元的巨大损失,2013年至2015年间,采取非法手段侵吞国家扶贫款近30万元。2012年采取多种非法手段强行购买祁某某名下的龙井市三宝大精化工有限公司,造成被害人祁某某近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并使用强迫交易购买来的龙井市三宝大精化工有限公司抵押贷款600万元,将此资金用于建设龙井市胜达混凝土有限公司。2013年至2016年间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吉林省农星再生有限公司股权的目的,以索要欠款为由,对公司法人白某某进行非法拘禁达四次,合计拘禁时间达20余天,并强拿硬要地将该企业内的铲车、叉车、车辆、电缆、办公用品等财产据为己有。2018年间,以玄某某欠款为由,强迫玄某某将1.2万平方米的土地顶账给彭某某,彭某某从中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在2004年至2018年间该犯罪组织为攫取经济利益,不择手段地有组织地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经济实力逐渐增强。
彭某某为稳定该犯罪组织的组织架构、强化领导、拉拢组织成员,为组织成员借助彭某某的势力获得经济利益。比如熊某某在彭某某的授意下,具体管理龙丰村龙门屯的村屯集体事务,随意侵吞龙门屯集体财产,将200多平米龙门屯所有的门市房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帮助组织成员刘某某承揽基建项目,使刘某某能从中盈利,并在建设龙井市胜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期间以工资的形式,给予刘某某生活补助;采取不公开的违规形式将村扶贫项目租给赵某某经营使用;彭某某在负责经营管理龙井市胜达混凝土搅拌站期间获得巨大利益等,彭某某为了寻求非法保护,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拉拢腐蚀行贿受贿。
3、该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和其它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侵害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破坏当地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彭某某涉黑犯罪组织在其违法犯罪过程中,违法犯罪的暴力性、多样性特征极为明显,现已查明该犯罪组织涉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采矿、诈骗、职务侵占、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行贿罪等十一项罪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样性极为突出,实施违法犯罪大多以暴力和暴力威胁为后盾,被侵害的对象多数为不特定的群众。
该犯罪组织在一些案件中,通过所谓的协商、谈判达成的不符合被害人自身利益的意思表示,实际是以该犯罪组织的势力、影响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产生心理强制而被迫同意的,并不是被害人自身利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犯罪组织自1999年7月至2003年间经历公安机关打击以后,出于自身保护和发展升级的本能需要,而采取的一种软暴力犯罪手段,例如被害人麻某某、李某某、玄某某、祁某某、徐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历某某等人被侵害的案件中均存在此种情形。
自2004年以后,该犯罪组织为了提高违法犯罪活动的隐蔽性,只吸纳为数不多的组织成员为其所用,组织成员人数大幅减少,在实施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中,大多采取个别组织成员参与,临时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以及欺骗不明真相的群众为其所用,依靠彭某某在龙井市的影响力和恶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例如非法拘禁被害人白某某案件中,由组织成员刘某某、熊某某、彭某某参与,纠集两劳释放人员周某某,社会闲散人员王某某、张某某,唆使李某某、路某某、张某某等不明真相人员,以索要他人工程款、工资为名,多次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以达到其霸占龙井市农星再生有限公司股权的目的。例如强迫祁某某转让龙井市三宝大精化工有限公司股份案件中,由组织成员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参与,纠集、煽动社会闲散人员和不明真相的职工群众,采取举报企业污染问题,煽动职工、村民上访等方式,强迫企业法人祁某某将企业股份转让给彭某某,从中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4、该犯罪组织通过长期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龙井市区域内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该犯罪组织在龙井市区域内,长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欺压、残害当地群众,为非作歹,使当地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后,不敢举报、控告,或者是即使报案后,也是慑于组织的淫威,被迫接受不符合被害人意愿的所谓的调解、协商。在柳某某、顾某某、麻某某、李某某、祁某某、玄某某、张某某等人被不法侵害的案件中已有充分的体现。
(2)该犯罪组织在龙井市区域内,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对多家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实施不法侵害,在当地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通过有组织地对龙井市三宝大精化工有限公司法人祁某某实施强迫交易犯的违法犯罪行为,迫使企业法人祁某某将已转让给延吉市苏某某的股权,重新回购,被迫将企业股权转让给彭某某,造成法人祁某某1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通过有组织地对吉林省农星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法人白某某多次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行为,逼迫白某某将股权转让给彭某某,企图霸占该企业的股权,将企业的工程车辆及其它财物强行据为自有,并在吉林省农星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院内进行违法采矿,致使该企业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无法继续经营。并采取强拿硬要的手段,任意占有龙井市水泥厂、龙井市龙电建材有限公司、龙井市李某某空心板厂的财物等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龙井市造成严重影响。
(3)该犯罪组织利用组织头目彭某某的势力和影响,帮助组织成员赵某某接任彭某某的村委会主任一职,并安排组织成员熊某某在龙丰村龙门屯负责具体管理村屯基层事务,并对欲竞选村支部书记的冷某某进行排挤,扶植吴某某担任村党支部书记一职,使该犯罪组织在龙丰村处于支配主导地位,变成彭某某的“家天下”,彭某某在龙丰村基层政权中一言堂,村党支部、村委会形同虚设,对彭某某违法犯罪行为置若罔闻,甚至同流合污,使彭某某长期把持、操纵村基层政权,随意侵吞集体财产,垄断农村经济,使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无法落实,使彭某某、熊某某、赵某某等人在该村为所欲为,为非作歹,严重破坏了党在基层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4)该犯罪组织在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为寻求非法保护,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充当保护伞,原龙井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崔某某,原龙井市公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金某某,原龙井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曹某某、原龙井市公安局安民街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原龙井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某某的包庇、纵容该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吉林省农星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法人白某某,在告状无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选择上吊自杀,在龙井市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关于强迫交易罪
延边州公安局认定的事实:
2017年7-8月份,高某某为得到徐某某在龙井市帝景园小区开发的一栋楼房,多次找徐某某商谈,但徐某某坚持如果高某某买房,必须要付钱,之后高某某找来彭某某,彭某某出面与高某某一起找到徐某某,因龙井市政府要对龙明村进行棚户区改造,彭某某名下有14户破旧平方要被占,而徐某某是当时龙井市政府招标来承办此工程的施工商,彭某某和高某某便以此向徐某某提出,要以彭某某名下的7户平方顶账30万元,置换徐某某在帝景园开发的一套90多平方米的复式商品房给高某某。徐某某当时并不愿意以此方式来进行置换,但是徐某某惧怕彭某某和高某某在龙井市的势力,最后无奈之下答应与彭某某、高某某达成此交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延边州公安局认定的高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无法认定,延边州公安认定的高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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