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一部刑不诉〔2021〕Z2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9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区***,住保定市**北区**。2017年11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0月24日、2020年12月2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8日下午在保定市七一西路西延大桥附近,报警人陈某某与柳某某(已判决)发生矛盾,柳某某伙同高某某等多人用刀、木棍等物砸坏陈某某的丰田霸道汽车。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价值为7203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认定高某某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的动机及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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