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99********,汉族,黑龙江省**学院学生,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村**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村**屯,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村**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从**镇**街**室出来后,看到陈某某与周某某一起牵手走过,因高某某在追求陈某某,看见此景后心生醋意,打电话骂了陈某某,之后周某某用陈某某的电话给高某某打电话,问高某某为什么骂陈某某,高某某因此生气,与周某某发生争吵,返回K8台球室将周某某殴打,导致周某某门牙折断两颗,经过甘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具有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在校学生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酌定不起诉实施细则》的规定,决定对其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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