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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胶州市**村**号楼**单元**楼西户。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06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07年5月1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7年8月4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5月1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某某,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胶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胶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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