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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监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监利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

监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3年11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未合法取得**镇**村**堤内芦苇承包权的情况下,组织他人手持刀棍等凶器,采取语言威胁、恐吓等方法将有合法承包权的被害人杨某某的芦苇收割,并将已装船的价值数万元的芦苇强行运往岳阳**厂变卖,所获利益占为己有。

本院认为,该案发生于2003年11月,监利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侦查,且无证据证实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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