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易县**路**号,经常居住地为易县**村C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22时许,在易县**村“漫时空”饭店,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高某等人酒后无故对饭店老板张国敏进行殴打,在一旁吃饭的刘洋、王刚看到后上前劝架时,被高某某、高某等人殴打。经易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洋、王刚的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高某某、高某等人与王刚、刘洋、张国敏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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