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1********,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高某乙5101831967********),同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勇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明办理2张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出售给人吴某某(另案处理),后吴某某转卖给刘某某。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出售给吴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名:高某甲,卡号:62305204602********),从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9月21日结算资金达100万元以上。其中,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侦办的张某某被诈骗案,被害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通过本人中国银行卡(卡号:60138231001********)向高某甲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4602********)转账29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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