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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5-04-18 admin 评论0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刑不诉〔2022〕2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4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40812****,*族,初中毕业,户籍地登封市**镇**村**号,现住登封市**办事处**路**号。2022年4月2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4月8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伙同袁某某、张某某(已判决)到许昌市区,将吕某某(另案处理)的工商银行信用卡、手机卡及密码提供给上线信息网络诈骗团伙转账使用。该62259700********号工商银行信用卡流入资金1197398元人民币,其中流入饶某某被骗资金89688元。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违法所得3500元。

本院认为,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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