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住集安市,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季至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明知其丈夫张某某利用支付结算的方式为他人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 ,在其指使下使用“HTOTC”洗钱平台,为犯罪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高某某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金额总计1600余万元,非法获利5000元。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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