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鲁济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2001********,汉族,专科在读,山东**学院学生,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县**镇**村**号,暂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20年3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西贞 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20年6月13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于2020年7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系母女关系。2019年2月,王某某到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周某某(殁年85岁)住处照顾周某某的日常生活,2020年1月,高某某放寒假后,到该住处同住。在疫情期间,高某某一直未能返校。王某某与周某某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20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高某某正在客厅床上睡觉时,被在卧室里睡觉的周某某喊叫声惊醒,后王某某从卧室到客厅,将其掐死周某某的事实告诉了高某某。因担心周某某尸体腐烂和被人发现,2020年3月28日下午18时许,在王某某要求下,高某某与王某某将周某某的尸体从卧室抬到卧室南侧的阳台。2020年3月29日,高某某被公安民警带至派出所。
本院认为,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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