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开设赌场案)(高修山)(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绰号羊,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庄**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孔雀,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2020年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6月28日重新移送本案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祁某某、苏某某(二人已提起公诉)在阜阳市颍东区**镇**村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开发的房子内,以推牌九的方式多次赌博,高某某提供该场地并在该赌场内参赌、卖香烟。祁某某、苏某某按百分之十的比例抽头,二人抽头渔利约12000元。

另查明,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祁某某、苏某某、牛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侦查人员依法制作的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